關于做好2017企業養老保險費預繳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參加養老保險單位:
為了做好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和《山西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晉勞社廳發〔2007〕98號)有關規定的要求,現就參保單位預繳養老保險費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凡在我市和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所有參保單位都要進行養老保險費預繳申報。
二、預繳申報時間和繳費標準
每年1月至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公布及新基數未確定期間,各參保繳費單位暫按上年12月份繳費基數的110%確定應繳費額,按月預繳養老保險費。待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及確定新基數后,再進行補差結算。
預繳養老保險費是法律賦予參保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是確保養老基金應收盡收的重要手段,是維護參保職工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參保繳費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足額預繳養老保險費,對未按時預繳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費單位。
對欠費單位在評優評先、信用等級評定、資質申報和年度考核等方面對其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情況如實向有關部門反饋,對欠費單位申報提前退休等業務要嚴格審核,并加強對欠費單位的審計工作,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對有錢不繳的可以申請局行政機關作出劃撥養老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金融機構劃撥養老保險費。對欠費并不及時整改的單位必要時進行媒體曝光,并按規定征收滯納金。對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的,移送勞動監察大隊,由勞動監察大隊按照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及責任人予以處罰。
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參保繳費單位要本著對單位和職工負責的態度,高度重視養老保險費預繳申報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申報繳費,依法履行養老保險費預繳申報及代扣代繳義務,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切實維護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2017年1月9日